◎依照公司之規模、性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安全衛生委員會(一定規模以上才需設置,請參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對於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自動檢查。 ◎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對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操作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應設置合格之急救人員(50名勞工應設置1名急救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